然会出现且无法预测的无数情 在某种程度上,结合上文对本
文提出的主题所做的说明,可以说,规定仲裁作为解决基础设施部门冲突的手段恰恰在不可预见的情况下找到了空间。这是因为,由于其特点,基础设施领域是一个参与者必须应对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所有情况的不可能的领域。请注意,该行业拥有的合同工具因以下原因而闻名:(1) 涉及高价值工具,因此需要大量投资;(2) 复合体;(3)长期。这些特征加在一起,创造了一个“安全来自变化的确定性”的环境 。因此,找到适当的方式和手段来处理这些情况是正确执行基础设施合同的必要条件。仲裁机构正是在此时应运而生并占据一席之地。 众所周知,仲裁的主要特点和优势之一是可以根据仲裁员的专业、经验、文化、可用于处理案件的时间以及当事人对仲裁员的信任来指定仲裁员。争议。 。在复杂合同的情况下,例如基础设施合同,选择具有上述。特征,尤其是该主题的专业性的仲裁员的可能性可以证明是极其有益的,因为“提供更好的仲裁条款”符合需要高技术和快速解决的高度复杂的合同,例如基础设施领域的合同” 。沿着这个思路,一些学者开始主张仲裁的规定必然有利于解决基础设施合同中出现的冲突,主要是出于已经提到的原因:(1)更快地解决冲 手机号码数据 ;(2) 提供专业化争议解决方案的能力。 然而,正如克里斯蒂娜·瓦格纳·马斯特博诺 (Cristina M. Wagner ) 所观察到的那样,尽管存在一定的共识,认为仲裁应该是解决大型合同中规定的法外冲突的一种手段,但恰恰是考虑到这种解决争议的方式将提供更大的利益。法律确定性并减少合同固有的风险,“但是,没有证据表明在将此类条款纳入合同之前进行了研究” 。同样, 在其硕士论文中分析了圣保罗州签署的 PPP 合同的主要文件时,就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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择使用仲裁得出的结论是,这一选择并非由于事先研究,而是由于“市场趋势,基于在兴趣表达程序中收集的建议,或专业咨询机构的建议” 。 在这方面,更需要进行更有针对性的研究,因为仲裁的某些方面实际上可能与解决基础设施合同冲突的利益理念背道而驰。 例如,这些方面缺乏先例制度,因为仍然不知道巴西是否存在可以轻松访问已做出的仲裁决定的工具。这种情况意味着,仲裁的裁决只针对具体案件,不具有普遍适用性或标准化,因此比司法机构具有更明显的制度局限性。随着涉及该领域的仲裁数量的增加,加上缺乏先例,仲裁途径可能成为同一主题容易出现矛盾判断的领域。 另一个负面因素是仲裁程序的高昂费用。在巴西启动仲裁程序(至少在初期)比提起诉讼的成本要高得多。考虑到目前有关该问题的主要法规要求私人首先承担程序费用,即使在公共实体启动仲裁程序的情况下,仲裁费用也可能成为排除投资者的一个因素,如何影响与公共当局签订的合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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